邯郸:在遭遇经济欺诈的何女士

邯郸自古物宝天华、人杰地灵,邯郸商界走出来的一位女中英才何女士,她和家人热心公益事业,为社会福利事业助残,赈济灾民捐物,捐钱超过百万人民币的感人事迹,博得邯郸广大市民的点赞和褒扬。可就是这样一位拼搏于商海,热心公益事业的女强人,却在2010年遭遇经济欺诈,导致后面的官司缠身,一直河南河北地申诉上访,直至身心疲惫。(编语:行者)
尊敬的媒体朋友:
我叫何X花,女,1974年4月3日生,汉族,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城东街城东里3号,身份证号:13212919740403288X。就安阳县法院对于张涛、王志勇恶意串通,虚假诉讼行为视而不见,放纵犯罪违法行为存在不予处罚的情况举报如下:
2017年初王X勇与张X串通,以王X勇名义将张X、何X花起诉安阳县法院要求返还车辆,该案事后已明确,所谓车辆并不是王X勇的,而是张X,二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,法院故意配合,作出错误判决。后该案上诉至安阳市中级法院被发回重审,发回后王X勇撤诉。2018年5月张X又以王X勇为被告起诉至安阳县法院,要求确认该丰田车是张X所有,最终法院判决该车为张X所有。显然前后两个诉讼明显矛盾,同样当事人同一案情,但对车辆所有人矛盾前后矛盾,显然,第一个诉讼是张X、王X勇二人属于恶意串通虚假诉讼,但安阳县法院对该虚假诉讼的行为视而不见,没有做出任何处理。
按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,王X勇与张X前一个诉讼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,虽然最终以撤诉而告终,但安阳县法院受理张涛诉王X勇的第二诉讼中可以判定上一个诉讼存在虚假诉讼,且导致一审错误判决产生,虽然未生效,但是已经产生犯罪的行为。《刑法》第307条之一(刑法修正案九)规定: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《两高关于虚假诉讼司法》第2条规定: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“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”:(二)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;(三)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、制作财产分配方案,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、公证债权文书的;”(根据该司法解释,只要导致法院作出裁判文书就构成犯罪,而并非生效的裁判文书)根据上述规定,被控告人王X勇与张X恶意串通,利用捏造的事实,向安阳县法院的提起诉讼,将我与张X作为被告,导致安阳县法院一审作出错误判决,不论该判决是否生效,该行为属于虚假恶意诉讼,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,妨碍民事诉讼程序,理应受到处罚,安阳法院发现后应当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。同时,安阳县法院在判决该案过程,存在放纵、失职,甚至有可能存在与张X、王X勇串通的情况,也构成虚假诉讼罪或滥用职权罪,民事枉法裁判罪,根据该《解释》第五条: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,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,从重处罚;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,民事枉法裁判罪,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。现呼吁社会各界,并请求对安阳县法院相关责任人员以及张X、王X勇依法追责或查处。
举报人:何X花
2019 年1月2日